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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12月2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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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军人等待安置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答复的更正

关于马德明的几位战友退伍后等待安置的时间算不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我根据当时手头的文件于十二月八日在《陕西工人》报上作了答复。这一答复与新的文件规定不符,现在重新答复如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民政部又于今年下发了“民(1938)安字19号”文件,其中第十三条解释道:“《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条例》生效前的退伍军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和按工龄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再变更。

省总权益保护部 牛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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