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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5月1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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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可享受什么待遇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位家在农村的同志,由于家中缺少劳力,本人工资又低,难以养家,因此想退职,但不如国家对此有何规定?请你们给予解答。

陕西139煤田地质勘探队机电科 杜双德杜双德同志:

来信询问职工退职的条件及待遇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你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退职。若不符合,可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家在农村职工离职问题的答复》中的意见办理。具体意见是:

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家在农村的职工,因为家庭存在实际困难,太人自愿申请到亲属所篷农村落户,参加社队生产,社队同意接收的,本人离职后,不影响工作,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对于要求到大城市郊区和从边远地区回内地的、要从严控制。

二、经批准离职的职工,发给一次离职补助费,即: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最多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其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省总权益保护部牛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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