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1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我中心对西安地区无线电传(寻)呼业务享有统一经营权,凡未经邮电部审查同意擅自经营无线传(寻)呼业务的单和个人,必须立即终止非法经营、停止侵权。否则,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