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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9月2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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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纠纷调解中心”

“纠纷调解中心”是美国社会近年的产物。在这些中心里聚集着一大批靠三寸不烂之舌、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员,他们之中有教师、法官、律师、警察,也有社会工作者、公关人员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成员。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种调解中心实际上是在做类似我国居委会中老大妈们所做的工作,不同的是他们工作人员的素质高得多。

这种纠纷调解中心到1988年已多达350多个,每年处理各种民事纠纷高达23万多起。据调查,去调解中心解决纠纷的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纠纷双方有较深或长期的交往,如夫妻、父子、婆媳、邻里、朋友之间的争吵之类;一类是纠纷双方并无深交或素不相识,如顾客和卖主之间发生的商品价格、质量争执等等。

民事纠纷由求助法庭转向诉诸“调解中心”,尽管目前还无人对此现象作出明确的判断,但记者采访当事人的报道却道出其中的奥秘,即法律过于周全而短乏情感,手续过于复杂而浪费时间,而调解却简单、方便,富有人情味。

这类调解中心是1977年在司法部倡议下成立的,到目前已遍布全国。这类中心不仅可调解“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可插手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大事。据说现在美国的夫妇闹离婚不是先去法院,而是先去调解中心,就财产、子女等达成一个协议,再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另外这类中心还常常充当企业、公司或政府部门纠纷的调解人。

调解纠纷说起轻松,做起来可难。在争执双方中弄清孰是孰非本身就是一件受累不讨好的事。所以,我们国内调解人员多是一些“和事佬”。但美国的调解中心却不是这样。他们调解的方法有三种:一是纯粹的调解,以息事宁人为目的;二是调解人经过一段调解后作出仲裁;三是调解和仲裁由不同的人承担。专家们肯定了第二种方式,因为调解员一味地做“和事佬”会陷入被动,也常常使双方纠缠不清,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目前,心理学家和公关人员对此最感兴趣。他们发现经过调解中心,双方一般都对处理结果较为满意,达成的协议也能履行,而且这些人都表示调解中心对待他们很公正、平静、不刺激。因而,有人设想把这种调解引入到组织和组织之中去,尽量不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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