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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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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我能否在西安申报儿子户口

编辑同志:

我在西安工作,于一九八零年五月与长安县杜陵乡枣园村女青年张××结婚,婚后于一九八二年三月生有一子。由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我们于一九八九年七月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判由我抚养,请问贵报,我能否在西安市申报儿子的户口。

西安 王长安

王长安同志:

你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日给我部写信询问夫妻原分居两地,现已离婚,子女判由你抚养,是否能在西安落户,现答复如下:

此类情况我们在日常办理户口中经常遇到,根据从严控制城市人口的政策精神,你们离婚后,孩子判给你,孩子户口情况可以这样解决:一,如果在农村或其它小城镇有孩子时爷爷奶奶有能力抚养孩子,应先投靠他们生活,在当地入户。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你若申请孩子投靠你生活在西安市入户,要求你们原夫妻中有一方再婚后,你方可申请孩子在西安市入户。

碑林分局户政科

李公信 王晓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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