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该不该偿还这笔钱?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已3年了,近半年来,他经常与厂里的几个哥们聚赌,不仅影响了家庭生活,而且欠了一屁股债。我多次劝阻无效,他还动手打我。我决意与他离婚,他坚持让我替他偿还1000元外债。请问:我究竟该不该为他偿还这笔钱?
西安读者朱晓洋
朱晓洋同志:
家庭的债务,按照《婚姻法》规定,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就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偿还。所谓共同的家庭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家庭生活,为了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等所欠的债务。这些债务不管是以夫妻的的共同名义或夫妻一方的名义借贷的,只要确实属于上述范围的支出,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夫妻一方为了满足本人的某项特殊需要而单独借的债,应由本人负责偿还,对方没有偿还的责任。你的情况属于后者,所以没有责任偿还你丈夫的1000元外债。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