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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12月13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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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不得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①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②建田费、垦复费、煤气开发费、集中供电费、进入城市落户人头费;③过路费、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除外);④排水增容费;支农费、绿化费;⑤各种名目的会议费、各种名目的卫生费、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以及其它名目的费用。

(摘自延安《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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