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1年01月15日
第2版
02

职工遗属的物价补贴如何发?

百事通先生:

我厂一位职工不幸去世,他的遗属要领物价补贴,不知上面对此有何规定?

读者闻姬

闻姬同志: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8)177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的遗属,凡吃商品粮并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亦应给予价格补贴。遗属一个人的,按一个人(不计算赡养人口)标准发给;遗属两个人以上的,共按一个职工(包括赡养人口)的标准发放。

关于发物价补贴的时间和标准,省政府陕政发(1988)72号文件规定:“实行补贴的时间原则上从1988年5月1日起执行。”开始实行时的补贴标准,原则规定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不含市辖县),地区行署驻地县(市)、韩城市和其它少数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比较集中的县,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0元(不计算赡养人口的为6元);其余各县每个职工每月补贴8.5元(不计算赡养人口的为5元)。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