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怎样变更我女儿的民族成份
编辑同志:
我系西安71号信箱工人,汉族,1978年经人介绍与西安红旗机械厂一位汉族的结婚,婚后生下女儿李娜。1982年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女儿判给我抚养。1984年10月我又和本单位一位蒙族的结婚。现在,我想将李娜改为蒙古族。请问这可以吗?
李玉英
李玉英同志:
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90)年217号文件的精神: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文件又规定: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因此,你想改变女儿李娜的民族成份,只要同李娜的继父商定后,再按照上述的程序,经过一定的手续就可以更改李娜的民族成份。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 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