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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17日
第3版
03

判刑劳教受处分的职工会籍能否保留

编辑同志:

对原在工厂上班并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后因犯了罪,或犯了错误被处分,以至被判刑、劳教的人,他们的会籍能否保留?如不能保留以后能否恢复?

张义

张义同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会员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明文规定:凡依法判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重新申请加入工会。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停止使用公民权的分子,已经加入工会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在解除劳教后,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恢复会籍。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人员,在留用期不能加入工会;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可不处理会籍。

解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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