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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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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企业职工薪金进行新的调整从五月份起提高职工工资标准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最近劳动部、省劳动厅相继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相应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等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通知还就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实行后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等均可执行新工资标准;已转正定级的工人,取得大、中专同等学历,其标准工资低于提高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可按提高后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有关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中以标准工资作为基础的,除了艰苦地区生活费补贴之外,其他如职工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计时、计件工资、合同制工人的15%工资性补贴、职工“劳保工资”、企业经批准提前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以及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每年1—2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等,均可以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通知上的所有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原则上可参照执行。 (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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