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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0月2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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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返乡劳动时间为何不算工龄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一九五九年初参加工作、年过五十的老工人,曾在当年底响应党的号召回乡支援农业,一九六二年又被单位召回。现因身体状况不佳想办理退养及招收录用子女手续,但单位却说我工龄不满三十年。请问我回乡支援农业的几年为什么不算工龄? 读者 关民兴关民兴同志: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在农村的老工人,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并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方可办理退养及招收录用子女手续。工龄的含义,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因此,你回乡几年时间自然不能计算工龄。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484号文件规定: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和在精简工作结束以后退职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其工龄计算的问题,凡经过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规定的连续工龄也除去了中间的间断时间,因此,你单位的作法是符合政策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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