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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1月2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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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养的条件和待遇是什么

百事通先生:

我1951年参加工作后在集体企业工作,现已50多岁。1989年经企业主管部门下文,批准我退养,让子女接班,但至今企业既没有给我办理退养手续,也不发任何工资待遇。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丹凤 刘凤华

刘凤华同志:

省劳动人事厅等三单位下发的陕劳人计发(1988)172号文件中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50岁,女工在45岁以上,又是本单位的富余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退养期间单位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并可以按招工规定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在的城镇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老工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时,再将其已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子女的户口、粮食关系转来。

上述规定,当地政府或者单位应参照执行,你可以督促企业及主管部门照此规定办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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