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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2月10日
第2版
02

对失踪职工的工资等劳保福利待遇应如何发放

百事通先生:

我厂有一名发生活费待工在家的职工,今年七月份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多方寻找但无下落。请问这事如何处理为好?

紫阳李世岳

李世岳同志:

关于职工失踪后的问题处理,劳动人事部1983年7月5日在劳人险函(1983)33号复函中的答复意见是:①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②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2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③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我国1986年公布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三节中还专门规定了申请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有关条款。请你们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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