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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1月2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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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我家三个月救济费是否合理

百事通:

我父亲去年病逝时,该厂工会以我祖母户口在我叔父处为由,少付3个月救济费。请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何效铃

何效铃同志:

你所问及的问题实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问题,全国总工会曾在(63)生活字第506号文件中答复:父母分别由弟兄几人共同抚养,其供养关系应划为同居的子女的供养亲属为宜。同时在1964年《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又进一步明确:兄弟俩都在实行保险条例单位工作,如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二人可商议由一方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或户口在哪一方,就确定享受哪一方的待遇。据此,如果你祖母没有列为你父亲的直系供养亲属,则自然不能享受职工病亡后一次性付给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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