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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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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调整

本报讯 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并取消了原来40年和20元的封顶政策,今后工龄津贴按本人的实际工龄计发。

通知还决定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的同时,相应地调整这些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其办法是: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于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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