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三〇一条款”?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协议后,于一月十七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美国终止根据“特别三〇一条款”对中国发起的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
美国《一九八八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三〇一条款”是针对美国贸易伙伴是否给美国的知识产权以足够保护而设立的。“特别三〇一”把它认为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列为三类:“观察名单”、“重点观察名单”和“重点国家”。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美国贸易代表在其第一次年度评估中把十七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另外八个国家及地区包括中国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美国贸易代表进而把中国和印度、泰国一起列为“重点国家”。按照“特别三〇一条款”,一个国家一旦被确定为“重点国家”,必须在三十天后对之进行调查,并在六个月内结束调查。在此期间如果被调查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改善或双方谈判取得进展,调查可延长三个月,到时美国贸易代表才决定是否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提高其向美国出口的某些商品的关税,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百不等,或禁止其某些商品进入美国。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美国贸易代表无视中国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又宣布根据美国贸易法的“三〇一条款”调查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其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时间为一年。
美国贸易法中的“三〇一条款”主要是用来对付外国在对美贸易中的所谓“不公正、不合理或岐视性”行为的。
运用“三〇一条款”进行调查,如果确认被调查的国家存在不公正贸易做法,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拒绝给予贸易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对被调查国的产品或劳务增税、收费,或限制其进口;或向美国提供赔偿金等。
一九九一年中美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问题共举行五轮谈判。在谈判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不顾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重大措施,宣布将按“特别三〇一条款”对中国采取报复措施。
十二月十六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单方面宣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为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的最后期限。
今年一月十日双方在华盛顿再开谈判,终于在十六日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一致。 丁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