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非电视报可否刊登电视节目预告
且看广西一起版权纠纷案
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是广西煤炭工业厅主办的行业报纸,该报创刊后,在每周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都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一周的主要节目预告。为此,两家报社发生矛盾。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方侵犯版权的申诉,有关部门于1990年7月作出了广西煤矿工人报侵权的裁定。要该报立即停止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同时刊登启事向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余元。
然而,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认为,国家版权局曾有过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有关部门的裁定无法律依据。故照旧刊登电视节目预告。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认为,其报创刊后,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该报对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享有版权,区内其他报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载和摘登。为此,该报于今年8月向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广西煤矿工人报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一周节目预告,并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认为广播电视市目预告应视为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本身不具有版权。对于时事新闻,不沦新闻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因此,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申诉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20条的规定,驳回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讼请求,并责令其在该报上向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赔礼道歉。 (夏天摘自《星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