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督促职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辞退法规,拟议中的法规将确定以下几种人为辞退对象:
违法乱纪,工作态度恶劣的;连续3年岗位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安排的;在精减编制总额,人员优化组合中落选解聘,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录用和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任职条例的;损害单位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影响很坏的等。
(翟本光荐自《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