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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6月16日

陕西工人报第2版 《工会法》知识问答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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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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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知识问答

编者按

为了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工会法》,帮助职工释疑解惑,本报特开辟《工会法》知识问答专版。

中国工会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

我国工会是在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1912年,上海江南制造局工人组织的“制造工人同盟会”,唐山工人建立的“工党”、“公益社”等,是中国工会组织的早期萌芽。1919年的“五四运动”以后,在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的指导下成立了上海机器工会。这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工会组织。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同年8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各地工会的总通讯机关,领导全国工人运动,也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名义从此取消。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活动也被迫转入地下,直到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才正式恢复。

我国历次的《工会法》都有哪些?

我国的工会立法开始于1924年,当时孙中山在广州领导的国民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旧中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曾于1929年颁布了《工会法》,后来又屡加修正,对组织工会的条件和工会权利的限制日趋苛刻,实际上剥夺了工人组织工会的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此法正式施行。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工会的性质、组织原则、权利和责任、基层组织和会员资格、工会经费等做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专政下的职责和法律地位。1991年12月和1992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和第24次会议上,对《工会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修改并决定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1992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工会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92年4月3日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在到会的2633名代表中以2369票赞成正式通过了《工会法》。同日,杨尚昆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施行。

为什么要修改《工会法》?

我国在建国初期的1950年颁布了《工会法》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革命和建设,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处于重大的历史性转变的新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职工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从解放初期的89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4亿多人,增长了15.7倍;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的同时存在,使原来工会法的调整对象、内容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颁布,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同时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先后又对“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都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四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党和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中共中央于1989年12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即12号文件),为《工会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

新《工会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第一,有力地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新《工会法》体现了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体规定了工会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组织和代表职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开展工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推动改革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第二,表明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地规定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即工会在包括民主监督与民主参与在内的各项权利,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形式及途径,从而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标志着我国工会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组织原则、主要任务、权利与义务,使工会工作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四,对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新《工会法》展现在国际社会面前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法律,必将为加强各国工会组织之间的团结与合作,促进当代国际工运中和平、生活、工人权益三大课题的逐步解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工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工会法》始终的基本立法原则。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工人阶级队伍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综合来看,我国《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可以归结为四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二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工人阶级又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会如果不依靠工人阶级,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三是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依照《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原则。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应有自己的工作角度和特点,即依法和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作。工会的性质就决定了这条原则。

《工会法》与《中国工会章程》是什么关系?

《工会法》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中国工会章程》则是我国工会制度的适用于工会组织内部的规章。将《工会法》中的有些规定,例如,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工会会员的来源及其权利、义务,工会干部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等加以具体化,以便使《工会法》能得到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但是,《工会法》是国家的法律,作为工会内部规章的《中国工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即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党对工会的领导在《工会法》条文中是怎样体现的?

中国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此后,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始终没有脱离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新《工会法》把这一指导思想用具体条文表达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含义就是要求工会的活动必须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当然也就明确了工会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工作。这样表述的理由,一是《工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工会与政府或者与单位行政之间以及工会组织内部的关系问题,并不直接涉及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二是《工会法》的这种表述可以使《工会法》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各种组织法的规定相统一,相衔接;三是这种比较含蓄地表述使我国工会在国际活动中有其便利之处,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理应遵守该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宗旨。因此,这样表述既不会影响和削弱党对工会的领导,又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工会开展国际活动和加强我国工人阶级同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团结与合作。

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新《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工会不是任何阶级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是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群众包括了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工会的群众性表现为拥有1.1亿会员的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新《工会法》的规定,既体现了工会组织广泛的群众性,又体现了组织和加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意愿的选择,从而充分反映了《宪法》确立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

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则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群众组织。《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义务等,明确了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体现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也是广大职工在实践中学习管理的学校。

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什么?

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并对实行改革开放作了规定。

新《工会法》第四条则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950年工会法中没有这样的内容,新加的这条规定表明,工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同时,依照工会章程,根据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会所有的工作,是以实现党的纲领、路线为指针,因此,这种独立自主绝不是离开党的方针政策另立政治主张,而只能是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做法、形式和步骤上,采取与群众觉悟程度相适应和体现群众组织特色的工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广泛地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群众。

工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工会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工人阶级所面临的历史使命而决定。《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主要任务是:1、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2、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3、组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5、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国家保护工会的哪些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法》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工会都有哪些合法权益呢?主要有:依法组建工会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权益;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上级工会依法领导下级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基层工会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活动的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经费并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的活动保障权益等。

工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表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发挥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的作用,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以利于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同职工群众的联系。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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