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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6月2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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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罚款要不得

·孙明亮·

一日,笔者乘车从渭南去西安,在渭南与临潼县交界处,遇有几名交警在检查一辆货车。交警大声命令司机“开灯一关灯”,然而汽车有一只灯却怎么也不亮,急得司机头上直冒汗。交警撕下一张罚款单,递给司机说:“罚款30元!”司机交钱后,交警一挥手,货车便冒着黑烟吼叫着向前驰去。

按说,违法必究,车灯不亮,必须查清是电路故障还是车灯已坏。如果是故障,要马上排除;如果灯坏了,必须换上好的才能放行。然而,交警的目的似乎并不是纠正交通违章,而是为了罚款要钱。

这里,且不论货车的是非,就交警的作法来说,在许多行业都有类似情况。罚款,是处罚的一种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适当运用能起到一定的教育效果。但如果滥用罚款,不但起不到纠正的效果,而且还会起到怂恿违犯者的作用。象有故障的汽车,交警罚款后放行,故障并未排除,很有可能在行驶中发生事故,轻则影响交通,重者车毁人亡。因此,执法部门应把处罚和为被罚款者排除故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对社会、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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