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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6月3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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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职代会的法律依据

学习新《工会法》体会 石甲彦

新《工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这里没谈及科研事业单位职代会,这就使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对是否建立职代会制度发生了疑问。我认为,产生这种疑问是由于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工会法》所致。

《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各章、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习新《工会法》,一定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其精神。新《工会法》第二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这里讲的“违反”和“保障”是以承认为前提的,由此可见,职工代表大会不仅是企业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同时也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工会法》的文中之意。

至于上述第四章第三十条为什么要做那样的规定,这得从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工会法》和《企业法》的关系上来理解。大家知道,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各部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不能互相抵触。党中央早在一九八六年九月就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家又在一九八八年四月颁布了《企业法》,这两部法规都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新的《工会法》做出那样的规定,是为了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相协调,和《企业法》相衔接,绝不是说科研事业单位不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系飞行试验研究院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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