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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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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 准确量罪判处

判处过宽的“秦王宫”案得到纠正

本报讯 轰动一时的“秦王宫”行贿、受贿案于去年11月审理后,一干人犯因判处畸轻而逍遥法外,令社会舆论哗然。最近,此案在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视下得到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88年6月,咸阳市古建筑艺术公司与西安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承建了“秦王宫”工程。施工期间,原咸阳市古建筑艺术公司副经理李成岗与其他负责人商议后,先后向西安电影制片厂有关摄制组负责人潘汉辞行贿4万元;向西影厂摄制组委托人孙赤兵(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行贿3.5万元;向西影厂美工师钱运选行贿5000元;向西影厂供应科科长吴晓文行贿1.5万元,价值2000元的彩电一台;向西影厂工程师路文义行贿8000元。

渭城区检察院于1989年8月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1991年5月向渭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同年11月开庭审理判决。李成岗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宣告孙赤兵无罪;宣告潘汉辞无罪;吴晓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路文义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宣告钱运选无罪。

渭城区检察院接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后,立即召开检察委员会,认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李成岗、孙赤兵、潘汉辞、吴晓文、钱运选等5人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提出抗诉,路文义免予刑事处分适当,不予抗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近作出判决:李成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赤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吴晓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潘汉辞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钱运选的行为属受贿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判处咸阳市古建筑艺术公司罚金3万元。 (建英 贤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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