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2年07月23日
第2版
02

厂里应给这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发多少生活费

百事通先生:

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其配偶有工作,且收入较高,对这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还按标准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费,我厂在执行中发生了意见分歧,请给予政策指导。 榆林读者 吴群

吴群同志:

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陕劳险发(1991)181号、187号、18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劳险发(1992)213号)第6条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其配偶月基本工资在80元以下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其配偶月基本工资为80元以上者,将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作为供养子女的定期抚恤费,其不足部分由死者所在单位补助。若死者配偶本身还有自己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工会劳动保险卡为准),超出80元的部分不再负担死者供养子女的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