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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9月22日
第2版
02

职工退养和子女顶替政策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长期有病,现已接近退休年龄。请问在退养待遇和农村子女顶替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渭南 王朋军

王朋军同志:

在退养及待遇方面,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文件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关于招用其农村子女,省上规定了具体条件,即:家居农村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工年龄满50岁,女工满45岁;家居农村1958、1959年参加工作的,除了上述年龄条件,还必须是连续工龄满30年,且退养回乡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直系未婚适龄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和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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