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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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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条例》

巩言实

一些工会干部读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发出这样的疑问:“这么长的《条例》,怎么只讲了一句工会、一句职代会?”还有人由此得出结论说:转换机制后,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没有地位了,也不需要发挥什么作用了。

这种认识实在是对《条例》的误解。

《条例》第一条说明了颁布这个《条例》的宗旨:“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制定本条例。”这里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制定《条例》的根据是《企业法》,二是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国家体改委关于《条例》的说明更详细地讲了这个问题。去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国务院要尽快起草《企业法》实施条例。后来国务院在起草过程中感到,《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可能在较短时间拿出来,因此国务院决定,“可针对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先搞一个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

这说明,《条例》是《企业法》一部分内容的实施条例,而不是《企业法》全部内容的实施条例。我们知道,《企业法》作为企业的基本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全面的、多方面的,既包括调整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包括调整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工会、职代会与行政的关系等)。而《条例》作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具体指导文件,它的任务是依据《企业法》,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具体界定企业经营权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所以,《条例》的基本内容是把《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责任、权利、义务,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当然在新形势下《条例》的一些条文又有发展和突破)。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对于《条例》现有的条文就可以理解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工会、职代会的地位、职权不是这个《条例》的任务。

总而言之,《条例》是《企业法》一部分条文的具体化和延伸,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对《企业法》其他条文的否定;有《企业法》在,有刚刚颁布的新《工会法》在,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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