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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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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一任命厂长被职工拒之门外

工人说:《条例》岂是一纸空文!

据《工人日报》讯 辽宁省丹东市二轻局任命的塑料助剂二厂厂长被职工拒之门外,而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受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的厂长郭永顺却被局里罢免。目前,全厂职工正在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抵制有关违犯《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抵制有关违犯《条例》的做法,此事已引起当地各方面广泛关注。

丹东塑料助剂二厂是一个小型集体企业,现有职工284人。原厂长郭永顺是化工工程师,熟悉工厂的产购销各环节,他与职工先后开发出氯化钡、塑料瓶等新产品,使企业在1992年上交利税75.4万元。郭永顺连续7年被评为省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1992年5月9日,在厂职代会上,职工代表们又全票选举他为厂长。

然而,1992年7月28日,塑料助剂二厂的主管部门二轻局未经职代会同意,便到厂里宣布免去郭永顺的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另一家因亏损被市政府亮“黄牌”的企业党总支书记为厂长。这一决定,引起大多数职工的反对,职工们对局里任命的厂长不信任,全厂人心浮动。工人们说:这个黄牌企业的领导,怎能把我们工厂搞好?省市政府明文规定黄牌企业领导三年不准调动,难道只是一纸空文?他们质问局领导:《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厂长由职代会选举,你们凭什么罢免?新厂长又是哪个职代会选的?

厂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关于职代会“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的条文,郑重决定:“主管部门二轻局免去厂长郭永顺职务无效”。同时,他们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意见。在工厂,工人们下班后自觉轮流看守大门,拒绝主管部门任命的新厂长走进工厂。而经职代会选举被主管部门免职的厂长郭永顺仍然在领导工人生产。

然而,事情已拖延了数月,至今仍未有结果。该厂职工要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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