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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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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分配不符合《企业法》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报刊上不断传来一些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模糊分配的信息。不仅奖金部分实行模糊分配,有的企业连工资也实行模糊分配。据称,这种模糊分配,呈强劲的发展势头。

所谓模糊分配,就是企业职工的奖金、工资的多少,不是按照经职代会讨论同意的分配方案进行,而是由厂长或经理决定,秘密发放。关于模糊分配是否能充分调动绝大多数职工的积极性,多数职工是否拥护,是否有心理承受能力,笔者未作调查研究,姑且勿论。但模糊分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违法的。

《企业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厂长“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模糊分配由厂长或经理个人说了算,且秘密发放,职工代表大会怎样行使“审查同意”职权?厂长提出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未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就秘密地执行,这就明显地是违犯了《企业法》。

我们的国家,已经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基本在全国上下形成共识。法律是判断事物是非的唯一尺度和准绳。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机关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这一点,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不能走样的。模糊分配不管得到谁的认可或默许,都是不能成立的。

国有企业搞模糊分配违犯了《企业法》,一些厂长也懂得,因此他们认为有风险。但遗憾的是,有的厂长说,哪怕担风险也要搞模糊分配。改革的风险,探索的风险可以承担,然而,违规违法的风险切不可承担。令人不解的是,这种明显违犯《企业法》的行为,有的新闻媒介作为经验加以宣传,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直思考和研究的现象。

千好万好,违法违纪就不好。国有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切违犯了这个法律的尝试都应当停止。如果企业法可以恣意贱踏,它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呢? (原载5月18日工人日报一版,作者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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