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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9月1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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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能否享受劳保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是国有建筑单位的工人,父亲于“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姐已出嫁,弟尚无工作。我母亲今年62岁,因体弱多病,从未参加过工作,她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我负担,我每月工资只有150元,生活很拮据。请问,我母亲可否列为我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洋县薛青云

薛青云读者:

您问及的问题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即“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养,且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您母亲属于“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可列为您的供养直系亲属。但有两点要弄清楚:一是您父亲死后,您母亲是否作为其供养直系亲属领取过救济费,如果是,还应把已领取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以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您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您的供养直系亲属。二是您母亲是否与您同在一处居住,否则,须取得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您的供养,方得列为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有些细节,您可以亲自去政府劳动部门和您单位的工会问个明白。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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