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乡企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参加乡镇企业工作不久的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您谈谈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方根让马森宪
方根让、马森宪读者
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是十分关心的。1987年7月,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对乡镇企业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有以下规定:
(1)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乡镇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2)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3)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4)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