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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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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乐死”也是一条路

严天池

国有大中型企业向何处去?道路有千条万条。对于那些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或者由于种种因素导致严重亏损,且这种状况靠老办法明显无法扭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我看,实施“安乐死”也是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

首先,对于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来说,与其在死亡线上作最后的挣扎,还不如早些宣布破产倒闭,或者请求吞并、兼并,即实施“安乐死”来得实际。从我们陕西省的情况看,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大多数设备陈旧落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无销路,技改无路数,扭亏无指望,根本救不活。在这样的一些企业里,干部精神不振,职工人心涣散,管理部门下的功夫再大,国家花的“救命”钱再多,也无济于事。只有实施“安乐死”,才能使其超度新生。

其次,严重亏损的企业实施“安乐死”,对企业职工来说,是一种解脱,是一种拯救。这些危困企业,长期以来,靠拆东墙补西墙,高筑债台苟延残喘,惨淡运行,职工群众在企业里有劲使不出,心情不舒畅,生活无保障。国家为了扶持此类企业,发救济,拨贷款,大批资金投入之后石沉大海。老的亏损未去,新的亏损又增,债权债务尤其是银行利息、罚息越滚越多,成为沉重的包袱,职工安置也成为难以医治的“疑难杂症”。面对这种情况,不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拟或是国家,都有一种陷人泥淖难以脱身的感受。今年年初,辽宁省大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多样化,对315户资不抵债的县属小型国有企业实行“股、并、转、合、租、停、破、卖”的八字方针,动大手术,实施“安乐死”,再造新生命。对同样情况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办法不妨也可一试,或许能为广大职工找到一条新生路。

当然,企业“安乐死”的各种方案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去向的敏感问题,还须做深入的讨论。

总之,危困企业“安乐死”的前景是职工群众得新生,这一点不必怀疑。

(作者系省总工会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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