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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07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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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能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百事通先生:

因公伤亡职工子女到达法定供养年龄后,因患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否再列为该伤亡职工的供养对象?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铜川王石凹矿工会

王石凹矿工会:

你们来信询问的问题,全国总工会1964年“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职工的子女,虽年满16周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其生活来源需靠职工供养的,可以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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