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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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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振厂状告坑害企业的原任厂长有结果

来勤安等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中院

本报讯 西安市振动机械厂职工将吃里爬外坑害企业的原任厂长起诉到法庭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审理,依法判处来勤安和他们新办的陕西振动机械厂败诉。

西安振动机械厂原任厂长来勤安利用本厂技术资料和客户关系,在外办厂谋私坑害企业的事件,本报已于去年7月8日作了详细报道。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侵权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来勤安在任西安振动机械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名为将该厂设计之图纸送给某技术顾问审核,实际上将图纸提供给了陕振厂,同时来勤安在其停职前后相继代表陕振厂签订了加工合同,私自解除了西振厂对外所签订之合同,致使西振厂对外加工的振动筛机合同无法实现,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技术权益侵权、经营权侵权,应赔偿西振厂相应的损失。西振厂某技术顾问,对西振厂设计的振动筛图纸负有审核保密义务,但他未经西振厂许可私自将部分图纸交于陕振厂应用,进行产品生产从中获利,该顾问和陕振厂直接侵犯了西振厂的技术权益,其行为违法。灞桥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一、陕西振动机械厂及来勤安等应停止侵害;二、来勤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西安市振动机械厂ZKB2560振动筛全套图纸;三、判决生效后,陕振厂应赔偿西振厂损失16975元,某顾问和来勤安分别赔偿西振厂3000元和5000元,7980元案件受理费由陕振厂负担6384元。

灞桥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日前已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起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官司终审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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