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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6月1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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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

——访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国祥

肖喻雷

在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中,劳动关系问题已经引起人们广泛注意。记者就如何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国祥。

张国祥同志首先指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运用劳动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相互发生的社会关系。同生产关系一样,劳动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受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制约。同时,劳动关系是否协调稳定,也将反作用于上层建设,严重影响着国家各项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相互制约表现得更加突出,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正在出现一次新的大变动。

他说,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里,由于不适当地强调发展“一大二公”的公有制经济,压制个体经济,取消私营经济,排斥海外资本,从而形成较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深深打上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的烙印。国家对劳动力基本上实行“统包统配”,劳动人事部门实际上成为用人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双向选择的自由,而且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就不易变更。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且是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的繁荣。国祥同志谈到这里稍作停顿后强调,劳动制度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型的科学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努力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

他指出,一些三资企业用工不依法签订合同,致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职工处于弱者地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自己难以维护。多数私营企业劳动用工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企业老板想用谁就用谁,叫你今天走,不能等到明天。有的老板竟把职工的身份证扣压,职工没有进出企业的自由,职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完全由老板决定,没有商量的余地。很多私营企业主没有依法用工的观念。

张国祥同志强调,应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尊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为依据,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前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从推进企业民主政治、调动和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协调、科学的、新型的企业劳动关系。要加速有关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建设,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调整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责任制形式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单项劳动关系法规,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工时、劳动工资、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法规,制定民主劳动管理和劳动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等。

他说,企业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工会在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全总要强化源头宏观参与,在国家制定有关劳动法规过程中发挥工会自身的特殊优势和作用。省、市工会要推进地方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劳动关系调整的法规和条例。基层工会更要在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发挥直接的参与作用。各级工会都要花大力气进行协调和改善劳动关系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向党和政府(行政)报告调研成果,要争取社会支持和协助,创办劳动法律事务所,为企业职工服务,为社会稳定出力。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是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会有重要责任,也有特殊优势,应该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干部素质的提高,从而推进工会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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