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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7月1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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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备电击棒现象一瞥

近年来,电击棒悄然别在了一些采购、销售员的腰间。众所周知,电击棒是公安专用警具,何以会装备在这些采购和销售员身上呢?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走访了咸阳几家大中型纺织企业,了解到这样两件事。其一,1991年夏季。咸阳一大型棉纺厂,有一采购员去天津出差,人被害,钱被抢,尸体抛入海河。其二,1993年10月的一天,某中型企业,一位38岁的销售员去东北某地联系业务,被歹徒残害于旅馆,钱物被洗劫一空。

严酷的社会现实提醒人们: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各地各行业间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因而,一些罪犯亦将贪婪的目光转移到这些从事经济交往的采购、销售员身上,不择手段地采取威胁、恫吓或麻醉、抢劫,甚至发展到图财害命的地步。

日前,笔者在某厂销售科走访时,见一销售员风尘仆仆拿着两万元现金,向科长汇报讨帐情况。笔者适时与他攀谈起来:

“你觉得自己在外最担心的是啥?”

“歹徒骚扰——好在我这人出门不‘扎势’。你看,咱出门戴得是不到10元钱的电子表,拎一个又黄又旧的手提包,穿戴不洋也不土,不太惹眼,但用户给现金时,也是挺紧张的,于是就弄了这玩意防身。”说罢他从腰间抽出一根长约25厘米的电击棒。这玩意儿放电量达1500伏,击倒人能躺20分钟,足以自卫防身。

“这东西是厂里为你配的么?”我又问。

“是自己花300元钱买的,这叫‘舍老头’保人头。”

笔者接触到该厂好几位采购和销售员,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讲出一个惊险的故事。据了解,该厂现有18名采购、销售人员,其中8人已自费配备了电击棒。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个人安全不受侵犯,采购、销售员外出期间采取一定的个人安全保护措施是必要的。但电击棒是国家公安部门专用警具,同枪枝一样,严禁任何个人非法拥有和携带。因而,采购、销售员个人购买和拥有电击棒无疑是违法并应予禁止的。那么,这些人外出进行经济交往应如何实施个人安全保护措施呢?这无疑也给社会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张翟 西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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