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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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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粮的门面不能撤

宝鸡市采取措施稳定粮食经营网点

本报讯 宝鸡市政府针对国有粮食经营网点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产权单位提出收回经营网点用房、提高房屋租价、断电断水,严重影响粮油市场供应的情况,最近向各县、区政府和驻辖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

——用房产权属于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粮食经营网点,不得撤销,已经撤了的,要迅速恢复。原用于粮食经营的房屋继续由粮食部门使用,产权单位不能抽回,房屋租价不能提高;产权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水、电费或擅自断电、断水。

——用房产权属于房地管理部门的网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将产权有偿转让给粮食部门;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粮食部门发展需要进行改造,按改造后的房屋调整租金;或由粮食部门出资改造,新增产值按投资额以产抵租;还可由房产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合资合作改造。

——粮食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粮油经营网点,不得转移用途。未经省、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网点不得拆除或撤销。

——城市及企业建设中拆除的粮食经营网点,要认真执行“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保证粮食经营网点不减少。

(杨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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