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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0月25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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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系列问答(二)

问: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能否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答: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中,规定了许多保护妇幼健康的优待保障条件。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1989年1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问:父亲和儿子同在一家工厂工作,儿子的母亲曾列为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父亲因病亡故后,母亲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儿子要求将其母亲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

答:全总劳动保险部曾在1964年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指出:应把已领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儿子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待续)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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