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责任·法理
——一桩新闻官司引起的波澜和思考
□ 秦鞏
关于河南省西峡县文化局长等状告《陕西工人报》“利用照片和照片说明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是调解,还是判决,怎样调解,如何判决,目前尚未分晓。但是新闻界已经纷纷扬扬,有的报刊甚至下了“报社笔下生花”,“属典型的捏造和诬陷”的断语,有的业已发出了原告胜诉的报道。对此,我们不能一再保持沉默,必须说明事实真像,以正视听。同时联系到这场新闻官司里里外外的波澜,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普遍性问题,如新闻失实与侵害名誉权的关系,责任的区分与承担,新闻单位怎样把关等等,很需要有关方面、甚至全社会加以探讨,以形成一个共识和可以遵循及操作的规范。这是我们所以要撰写本文的另一个原因。现在就让我们谈谈事情的经过和是非曲直吧!
照片的来龙去脉
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报》三版发表了署名江波的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附发了两张照片,并注明“本文图片均由西峡县文管所谢宏亮供稿”。此稿是由南阳工人报记者蒋江波寄来,并加盖了“南阳工人报镇坪记者站”的公章。本报按发稿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发了这组稿件。今年7月中旬报社始从《文汇报》上得知其中一张说明为“走私贩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的照片原来是西峡县文化局局长刘金茹和该局的另一名干部的工作照片。对此稿的失实,我们深感意外和不安,立即查对核实,并一再表示歉意,愿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受害者恢复名誉。
经查证,这张失实照片是由当时的西峡县文管所负责人谢宏亮拍摄提供、蒋江波写了说明并加盖公章寄到报社的,这个基本事实是没有疑问并为法庭所确认。但有的人却硬是要把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加到《陕西工人报》头上来。8月10日的《人民摄影》报在一篇《一张新闻照片构成的名誉侵权》的署名文章内头一个小标题中就别有用心的用了“报社图文‘生花’竟然侵害功臣”的不实之辞,妄图把这张照片失实的原因说成是报社的无中生有,笔下生花(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8月2日法庭调查时,当事人都已明确此系作者来稿之误)。该文引用谢宏亮的话说:“除了《南阳工人报》特约记者蒋江波来西峡采访时要去了包括这张照片在内的几幅照片外,他根本未向其它报社提供过类似照片。而《陕西工人报》在配发这张歪曲了照片内容的同时,却在文章最后赫然注明:“此文图片均由西峡县文管所谢宏亮提供……而报社随意标明图片提供人,无疑将他“置于死地”。用以佐证该文是“报社图文生花”的结论。
这里一是“赫然”,二是“随意”,三是“置于死地”,看起来报社确实是笔下“生花”,罪莫大焉了!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且看蒋江波在法庭答辩时的发言:“照片的文字说明是我写的,但我是根据拍摄人谢宏亮提供照片时的口头说明的记录所写,这个记录由谢宏亮看过后签字认可。这份记录在上次法庭调查时已经出示并交给法庭。我是受南阳工人报总编的指示去西峡采访的,在采访中谢宏亮提供了资料和图片(复印件),并且同意我发表,谢只要求我发表时加上西峡文管所谢宏亮拍摄的字样。”蒋江波在另一份《关于我对陕西工人报刊登图片来源核查》的材料中说:“我是1993年7月17日去西峡采访恐龙蛋化石出土、盗掘、走私一事的。同年8月20日《南阳工人报》三版整版刊发了我在西峡县采访后的报道《震惊世界的科学发现——南阳盆地埋藏大面积恐龙蛋化石群》一文,并配发了采访中谢宏亮提供的复印照片三幅。其中一幅即原告称侵权的照片,我也按谢的口头说明‘犯罪分子在洞内等着买恐龙蛋’的意思缩写为《交易》同时刊登。因谢说是抓拍的,我也无法去找‘犯罪分子’核实。当时,我让他加说明文,谢则说,复印后你自己尽管加文发表。于是,我就将他的说明记录在自己的采访本上,并让谢审查签名。谢签了名。并写道“伏牛山儿女欢迎您!”蒋江波在他的材料中又进一步说:“谢宏亮早已看到93年8月20日《南阳工人报》刊发的由他提供的此张失实照片,但从未向我和《南阳工人报》提出异议,致使我向《陕西工人报》发稿时,仍然发了这张照片,只是把谢的口头说明修辞为‘走私贩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但是谢宏亮至今仍未向我提出异议,直到今年7月29日我收到原告律师送给我的法院传票,我才知道图片说明出了差错。”蒋江波的上述两段话至少说明了下列问题:第一,《陕西工人报》刊登的这张照片是谢宏亮拍摄、由蒋江波加注说明发给本报的,而谢宏亮是在接受蒋采访中提供的,自然知道是要在报上发表的。“本文图片均由西峡县文管所谢宏亮提供”是蒋江波自己在原稿末说明的,图片说明报社编辑一字未改,怎个“随意”?何谓“赫然”?报社既和原告及几位作者从不相识,怎能知道照片内所谓的走私犯就是谢的主管领导,而将他“置于死地”?第二,即使说,这张照片的说明是蒋江波想当然加的,但早在1993年8月20日的《南阳工人报》已经登出了这张文字说明含义与后者完全相同的失实照片,作为干系重大的摄影作者的谢宏亮何以对此事讼前一直保持沉默,既不向作者提出,又不向《南阳工人报》声明?如果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至少不会使蒋江波将此稿再次投到《陕西工人报》来,造成又一次的失误吧!第三,再退一步讲,这张照片是《陕西工人报》1994年2月8日见报的。由于当时正值春节期间,节后2月15日即将样报寄往河南省西峡县文管所的摄影者,又于3月30日汇去图片稿酬。既然谢宏亮如此气愤地声明,他既未向《陕西工人报》提供过照片,而“报社又随意标明图片提供人”,何以在接到样报和稿费的将近半年时期内却一声不吭,既不向投稿的蒋江波质问,又不向《陕西工人报》声明,直到8月10日法庭调查时才来“消除在自己身上的不白之冤”呢?
根据上述情况,《陕西工人报》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曾提出:谢宏亮同意发表照片,又允许蒋江波代写文字说明,收到样报及稿酬长达半年时间又未向文字作者及发表单位提出异议与退回稿费,这说明谢宏亮认可了照片的文字说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向法庭请求追加其为被告,只是因为原告的拒绝而作罢。由此可见,“图文生花”这顶帽子是根本戴不到陕西工人报头上的!
争论的问题实质
但是,《人民摄影》报的文章并没有到此为止,他们又在该文的第二个标题“沉默以求致歉等待终成无望”里写道:他们在承受来自各方心理压力的同时,也在沉默中苦苦等待,以期侵害方能及早给个合乎情理的表示。因为这件事,舆论界已有所反响。《文汇报》等新闻单位也就此发表过言论。况且到过现场采访的这篇文章的作者也十分清楚受害方的真实身份及文字的严重失实程度!但令人遗憾的是,几个月过去了,受害方所在单位及受害人连个哪怕是稍加说明的一纸信文都没收到!就是后来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委托律师致函侵权方所在法院有关人员从中过问,竟也未被理睬!”这段话清楚的表达了三重意思:一是作者和《陕西工人报》一开始就清楚失实照片中受害者的身份,当然是有意侵权了;二是既然如此,几个月过去了,连一纸信文也不给受害者;三是当地法院有关人员从中过问,也不予理睬。如此态度,当然是罪上加罪了!于是就在该文第三个小标题《律师坦陈己见舆论应予借鉴》中引出了原告律师下面的一段断语:“单就此而言,报社未经受害人同意,擅自将受害当事人工作照片配发在与其内容涵意相反的文章中,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而照片说明又明确将当事人说成‘走私贩’在进行‘罪恶交易’,这在法律上更构成了捏造和诬陷事实,属典型的捏造和诬陷。”
事情果真如此吗?还是让事实来说话。我们是在7月12日从《文汇报》7月6日《“护蛋功臣”将提出诉讼》一文才得知这一事件的。对此报社领导深感意外和震惊,立即批示主管副总编和副刊部“即速找出原稿查清情况”。当时报社因整修办公室,临时借用其他单位房屋分散办公,原稿已封存堆积仓库。副刊的同志翻箱倒柜,找出原稿,核清了情况,该文图均为《南阳工人报》记者蒋江波所发,原稿文末括弧内注有“本文图片均为西峡县文管所谢宏亮供稿”,并加盖了“南阳工人报镇坪记者站”的公章。编辑对照片背后写的说明只字未改,只是对文章作了少数文字上的技术性处理,按照发稿的程序送审后发出。发稿后又先后向文字作者和摄影者分别邮寄了样报和60元、30元稿费,但截至当时,不管是蒋江波、谢宏亮,还是原告均无任何人向报社提出过异议。
我们研究了这一情况后,认为虽然这张照片失实的责任虽不在编辑部,但报社有责任把这个问题查清,并采取相应措施向受害者致歉,消除影响。但是这张图片说明是蒋江波的责任还是谢宏亮的责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是不清楚。于是就和《南阳工人报》联系,找寻蒋江波问明情况,当时报社的外线直拨电话因整修办公室全部不通,报社就派人到邮局去打,可连续三天和《南阳工人报》联系不上。没有办法,报社决定派一位副总编和记者赶赴南阳找蒋江波,查清情况后一起去向原告道歉。正当我们准备出发时,原告的律师郭新年在7月20日找到了报社。郭称他来西安是代表当事人准备起诉的,但考虑还是先找陕西工人报社谈谈,能调解就不起诉了。当时《陕西工人报》副总编霍济成除向他说明了这张图片的发稿情况及确属原稿之误外,一再代表报社向原告致歉,并愿协商采取相应的恢复名誉的措施。郭律师答应回去和当事人商量后下周—(7月25日)再来报社面议。可是郭律师却一去不复返,7月28日,《陕西工人报》突然接到了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传票及原告的诉状,而诉状标明的日期则是6月14日。使人不得不怀疑原告律师7月20日到报社的真实目的究竟是什么?
这就是事实的全部过程,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这样一件明明白白的事情却说成是他们在沉默中苦苦等待,可报社“连个哪怕是稍加说明的一纸信文”都没有。试问,两位作者和原告在近半年时间里有谁向报社提及过此事,远在千里之外的《陕西工人报》怎能知道这张照片失实;事情出来后,原告根本不找报社查问情况,寻求解决办法,而是先在新闻界搞得纷纷扬扬,当我们从《文汇报》上得知这一消息并立即采取措施时,早已被诉诸公堂,又怎么能用“一纸信文”打发得了呢?至于“致函侵权方所在法院有关人员从中过问,竟也未被理睬!”则更属天方夜谭,子虚乌有。请问当事人是什么时候委托哪个法院的哪位工作人员在何时何地问报社何人过问的?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作者蒋江波和原告素不相识,又谈何“作者也十分清楚受害方的真实身份及文字的失实程度”。
另一个令人困惑的是原告明明知道,此稿失误的主要责任者是作者蒋江波及《南阳工人报》,但原告的起诉状只告《陕西工人报》侵权,要求公开道谦及赔偿10万元(正式开庭时改为5万元),只是在法院调查确认这段说明词是作者所加并非编辑的责任、而蒋江波又对此并不否认的情况下,才同意追加蒋江波和《南阳工人报》为被告。
其实,图片说明系作者之误,这在原告早已是一清二楚了,因为作为西峡县所在南阳地区的《南阳工人报》早在本报发表这张照片近半年之前的1993年8月20日就发表了这张同一作者、说明词含义相同的照片,对此原告是不会不知道的,但此前却始终没有向作者和《南阳工人报》提出。在原告诉状和一些报纸的报道中,均称陕西工人报刊登此照片后对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每到一处遇到的都是疑问和嘲弄”。对此,我们深感歉意。但是有一点弄不明白的是,陕西工人报虽然是面对全国发行的一张报纸,但据我们了解西峡县订户无几,何以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人们是从哪里看到这张报纸上的照片的;而《南阳工人报》作为西峡县所在地区的报纸,在南阳境内发行一万份,去年8月就以一个版的篇幅发表了关于恐龙蛋化石的文章,并配发了这张文字说明内容含意相同的照片,怎么就毫无影响,甚至有关人员连问也不问一声?这到底是什么原因,着实令人费解!
尽管我们是根据严格的发稿程序发稿的,照片失实的责任不在陕西工人报社,但我们仍然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原告的律师向原告一再致歉,并在法庭上表示了相应的态度。但是,我们也绝不允许有人利用这个事件把一些无中生有的罪名强加到我们头上,并利用新闻工具对我们进行无端的攻击。《人民摄影》报的这篇文章,根本不顾事实的真相,硬是要把这张完全属于作者失实的照片说成是“报社图文生花”的编造,其目的就是在报道中引出那个“属典型的捏造和诬陷”的结论。请问,什么叫捏造和诬陷?难道这张图片是陕西工人报捏造出来的吗?陕西工人报和原告、两位作者素不相识,毫无瓜葛,又谈何诬陷呢?文图均是作者加盖公章发来的稿件,至于两位作者的争论是非,当时报社何以得知,怎能“擅自”?报社又到哪里去找照片中的当事人核对?对报社来说,这完全是一个我们主观上无法预料的意外。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认为这张失实图片,对原告造成了侵害,但这个失实的责任并不在于我们报社;即使造成了侵权,审查不严的责任也应该由盖章单位负责;未及时发现也应属由摄影者收到样报、稿费未及时提出所致。
几点困惑与思考
这场意外的新闻官司,给我们报社带来了一场灾难,在新闻界掀起了串串的波澜,也在我们头脑中引起了重重的困惑与深重的思考。在我们从内部总结经验教训,研讨严格发审稿制度,以进一步杜绝失实稿件发生的同时,我们也就一些并非报社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新闻单位的职责怎样正常的发挥、新闻单位自身的权利如何维护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求教于社会各界与新闻界的同仁。
一、报道失实与侵权,作者失实与新闻单位的责任。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失实报道当然应该坚决纠正,并由有关者相应的承担一定的责任,有的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失实报道不能完全等同侵权,作者的失实造成的侵权也不该统统都由新闻单位共同承担。关键是要实事求是地弄清事实的来龙去脉,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得出合情合理的结论。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构成新闻侵权的基本要求应是主观上有过错,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并有损害的后果存在,且三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根据原告起诉,可将新闻单位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但是列为被告不等于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新闻单位主观上有无过错,同时,是否对来稿进行修改和删节而造成了侵权后果,那种不加分析,不分清责任,把因报道内容失实而出现的侵权的责任,一概要求作者和新闻单位共同承担的观点和作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以此为据,单就本案与本报的关系来说,至少有这几点是明确的。第一,这张照片确属严重失实的稿件,但此稿是作者加盖公章寄来、本报原文(图)照发,既无删节、修改,又经过审定,完全符合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既无主观上的过错,更谈不上什么“故意”。这一点作者既已承认,也经法院认定。第二,这张失实照片已在近半年前在当地报纸由同一作者供稿刊登,且说明涵义和后者完全相同,要说应该进一步核实的话,也应该由作者和首先发表的单位核实,本报只是登了一张由兄弟报纸早已登过、此前又未引起异议的照片。因此,本报不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
二、报社如何把关,杜绝失实稿件。保持新闻的真实性是我们新闻单位的共同责任,过去,我们在这方面也采取过不少措施。这次意外的事件,对我们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为此编辑部找漏洞,想办法,订措施,加强管理,严密制度,以求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但是,大家在讨论中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关于文责自负的问题。现在引起争议的失实稿件大都是批评稿件和一些批评性社会新闻。我们采用这类稿件一般都要看是否加盖公章,属重大事件、且指名道姓的批评则进行必要的核查。但现在一有争议,当事人总是把矛头对准报社,可作者和盖章单位往往又不积极配合,不理不睬,给澄清落实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再次强调文责自负,在事实上作者要负全部责任,盖章单位也应切实审查。否则,失实稿件则很难完全避免。二是如何把关的问题。目前在这方面已经有些明确规定,如关于突发性事件的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报道等等,我们按规定办理就是了。但是一些报道中的具体情节,所牵扯到的人和事,特别是一些社会新闻中没有指名道姓但又可能造成对某个人或单位伤害的失误,编辑则很难预料,也无法一一落实。试想那么多的稿件,不仅有本地的,而且有外省的,再加上新闻所要求的时效性的特点,假若要求件件报社查对后才能采用,不仅我们无法做到,恐怕所有新闻单位都无法这样做。此外,我们认为解决新闻失实的问题,从当前讲主要是严格新闻单位的职业道德、采访作风和发审制度的问题,切实杜绝因以稿谋私、不负责任和管理混乱,发审稿程序不规范所造成的稿件失实。对于那些为了抓写好新闻、编发好新闻,又是非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失误应该和侵权等行为严格加以区别,不要使记者、编辑事事明哲保身,不求有功,单求无过。严格讲起来,任何新闻单位都很难做到每篇报道都百分之百的准确,没有丝毫的差误。因为新闻毕竟是正在发生和不断变化的事情,而来自四面八方的稿件必然也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这些都给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对于新闻官司报道的一点意见。从今年7月到国庆前夕,据我们手头的资料,已有近十家中央和外省区的报纸,对这场新闻官司作了报道,除了《人民摄影》等极少数报纸无限上纲,歪曲事实真相外,多数都比较客观,对我们有一定启示和帮助。现在打官司的新闻看俏,告同行的新闻官司自然更加热门。一些新闻单位热衷于这个问题无可非议。但是,我们觉得也有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报道“新闻官司”的时候,也要讲究实事求是,合情合理,责任分明。有的报纸在明明已经知道图片失误主要是作者的责任时,还口口声声说《陕西工人报》利用文字照片侵权。有的把正在开庭,尚无结果的案件说成“恐龙蛋卫士”已经胜诉,并引用原告的要求为佐证,给人以原告的要求就是法院的判决的印象。这似乎不大公正。二是不要妄加断语。有的新闻单位在报道此一案件时毫不提及发稿的因果关系,就断言“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不是编辑加注的说明,报社也有重大过失,应负侵权责任”。我们不知道这是哪条法律的规定,按此逻辑,不管何种原因,不问青红皂白,只要出了失实稿件,报社就必须负侵权责任,这样恐怕哪家报纸都会官司连绵,更多的同行就会坐上被告席了。再次,几家报纸都谈及报社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登了他们的工作照片……且不说这张加盖了公章,没名没姓,当时作为社会新闻处理的照片,我们何以得知是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工作照片,到哪里去和当事人对证?即就现在所发的状告《陕西工人报》侵权的报道来说,除了《中国青年报》打过一次电话,听了听我们的意见外,又有哪一家报社问过《陕西工人报》一声呢?自然,这些稿件都是有关方面所写,报社采用的。但是,按照这些报道中的逻辑,是不是也该和被涉及的单位核对核对呢?
以上几点,既是困惑不解,也算一孔之见,得罪之处再所难免,提出来谨向同行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