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职工办“内退”有新说法
最近,国家劳动部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通知》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专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是各地劳动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要求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王水福摘自10月24日《服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