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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调动工作有哪些规定
最近以来,一些读者多次询问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调动工作的规定,现一并答复如下: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1987年《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3)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而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期间,不进行待业登记,不享受职工待业救济。
(4)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
(5)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中央部属企业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