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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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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钢三厂

按《劳动法》确立企业与职工关系

新华社电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钢三厂企业方首席代表上钢三厂厂长张世芳与职工首席代表厂工会主席朱铧最近在《上钢三厂集体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7月《劳动法》颁布后,上钢三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企业与职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逐条对照,进行修订,形成了《上钢三厂集体合同》草案,交职工代表审议、讨论、修改。

这次签订的集体合同,除了所有条款符合《劳动法》规定外,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还优于《劳动法》。如合同规定1994年底前该厂下岗、待岗的职工年内提供一次上岗、培训的机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2小时(《劳动法》规定36小时);实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待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其标准比市规定的分别提高5%;对工龄5年以上没有参加过疗休养的职工,1995年安排5000人进行一次疗休养;对全厂40周岁以上职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1995年提供新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职工住宅,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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