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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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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布企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职工被“炒”别忘索赔

据组织人事报讯 今年起,不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一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给劳动者以足额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日前已经为此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劳动部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调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在办法中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部的办法认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时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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