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厂长经理承担责任经营不善按规处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日前联合发布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试行办法提出,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摘自《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