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回扣”贿也
袁敏杰
报载:上海某棉纺织厂一采购人员因拿了卖方大笔“回扣”,听任人家将大宗掺假棉花装车,运回厂里,因此而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又闻,某市一近万人的大型企业,去年中秋节给全厂职工发月饼,经办人员从某食品厂购回大批劣质月饼,硬若石块,无法下咽,全厂职工纷纷怒斥,有些职工甚至忿然将月饼摔于有关部门办公室前。此中缘由,盖因经办人员贪图私利,中饱私囊,拿了人家一大笔“回扣”!
上述两例,不过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无数“回扣”现象中的“平常事”而已。其实,“回扣”现象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尽管有关方面有禁止“回扣”的明文规定,但一些人却利欲熏心,置若罔闻;一些人竟因“吃回扣”而发了大财,成为“暴发户”!
观察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现象,很有点“周瑜打黄盖”的味道:卖方意在成交生意,乃至推销假冒伪劣货色,于是以高额“回扣”为诱饵。买方则为利欲所诱惑,意在中饱私囊发横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现象是一种腐败现象;既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也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其实质是违法违纪,行贿受贿行为,是一种经济犯罪活动!
遏制、消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现象,也要综合治理。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职业、社会道德和法纪观念;要加大反腐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包括以“回扣”为名,严重违法违纪,行贿受贿的经济犯罪;要对各种经济活动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最根本的,还在于建立规范的市场运作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运用市场规律,价值规律和经济法规杜绝“回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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