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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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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企管理费出台新规

据新华社电 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对乡镇企业交纳管理费作出了新规定。

乡镇企业交纳管理费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凡乡(镇)村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含服务企业,均应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交纳此项管理费。二、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1%的比重提取并交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三、乡镇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后,其主管部门被确定为合营企业主管部门的原乡镇企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管理费,由中方继续交纳。四、乡镇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并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的联营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交纳管理费。反之,不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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