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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8月31日
第2版
02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百事通先生:

我朋友将从外地调来咸阳,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听说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起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不知实行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对职工调动时的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有无影响,如何办理? 咸阳赵林森

赵林森同志:

来信收悉。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国家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就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及其家属随迁等工作时,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尸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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