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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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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出台新标准职工因公死亡遗属待遇有新规定

本报讯 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最近对我省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补助到下列标准:居住西安市城区的为100元;居住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区和县级市区的为85元;居住其它县镇(含各类家在农村的职工)为70元。 (牛正民)23

又讯最近,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发文,对我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进行了调整,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有: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9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80元;供养对象若属孤老独幼,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0元。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20个月发给,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按40个月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发给。

三、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无供养对象而有直系亲属的,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非农业人口的供养对象享受的物价补贴,仍按陕劳险发(199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今后出台的物价性补贴,供养对象为一人的按一个职工标准的0.6系数计发,两个以上的按一个职工的标准发给。 (方正)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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