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5年12月07日
第2版
02

私企职工侵占企业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私有公司的经理。我公司聘用的一名出纳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上班迟到早退,被公司辞退。为了报复,石某将自己管理的5万元现金卷走。请问,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秦晖明

秦晖明同志: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较为明确。对私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补充,它设立了一个新罪名——侵占罪,为惩治私有、外资公司的“贪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此规定,石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公司法》及《决定》规定,对构成侵占罪的个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 百事通25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