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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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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把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列入集体合同必谈条件

据工人日报讯 最近,天津市总提出,要把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列入集体合同的必谈条款,以使这项举措能够以制度的形式巩固和发展下去。

以商品自采自销、减少中间环节、让职工得到更多实惠为宗旨的天津职工消费合作社目前已有560多家,总供货额达8000多万元,职工直接受益金额1100多万元。据介绍,合作社商品的价格一般都比市场价格便宜15%左右。如果一个职工的生活消费品都在社里购买,每人每月可节省开支30多元。因而这一为民服务组织受到天津职工的广泛欢迎。

天津市总在实践中又总结出新的经验,提出了新的思路。他们提出,要把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列入与行政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必谈条款。企业应为消费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售货场地、交通工具、管理人员以及适量的流动资金,并把每年为职工供货总额和为职工让利的金额列入合同文本。据悉,天津市第三建筑公司等单位的集体合同中已列入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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