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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1月16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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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被一家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厂后,企业提出,如要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就得补缴一笔数字可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服役期间的军龄不视为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汉中陈冠豪

陈冠豪同志:

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1年10月5日在给云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91]17号)明确规定:“……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您所在企业让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做法是错误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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